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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井陉矿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矿公(凤)行罚决字〔2024〕0038号

违法行为人石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2年12月20日石杨x在微信群内看到消息称: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为公司转账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石杨x在没有核实消息真实性和明知是不合法的资金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邮政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借于他人为公司转账并将手机密码、银行卡密码一并告知他人。在对方xx杨x银行卡转账过程中,石杨x还多次为对方提供刷脸为网络诈骗转移资金,并获利500元。石杨x名下中国邮政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共涉及诈骗案件16起,涉诈资金22余万元,其中涉及我局办理的霍xx被诈骗案被骗资金为3300元。霍xx的陈述、石杨x的陈述、银行流水可以证实违法事实的具体过程,其行为已经构成出租、出借银行卡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帮助的行为,石杨x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霍xx的陈述、石杨x的陈述、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石xxx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因之前已经羁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石xxx折抵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区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井陉矿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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