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平山县xx镇xx村xxx区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2月7日凌晨3时许,刘xx在井陉县xx镇xxxx洗浴中心三楼男汤休息室休息期间,趁被害人冀xx熟睡时将其放在枕头旁的vivo Neo6 SE牌手机盗走。经井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vivo Neo6 SE牌手机价值801.2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刘xx的陈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监控录像、现场视频、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刘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归还受害人手机、赔偿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对违法人刘xx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井陉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由井陉县公安局送石家庄市井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井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井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