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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高公(黄)行罚决字〔2024〕0102号

违法行为人孟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3月04日0时左右,孟xx在石家庄市通园街与塔北路交口东北角xx养生SPA店内嫖娼,逯x卖淫。

以上事实有现场视频、检查笔录、孟xx的陈述、逯x的陈述、孙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孟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版权所有:河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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