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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建)行罚决字〔2023〕0070号
违法行为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村**街**号,现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村**街**号。
现查明:杨**、赵**、王**、徐**、边**、韩**、张**等人自2022年以来先后多次到石家庄市长安区**购物中心**楼**城内,利用店内设置的疯狂魔鬼城、龙凤呈祥赌博机进行赌博活动。杨**赌资为6万余元,赵**赌资为2千余元,王**赌资为1万余元,徐**赌资8千余元,边**赌资1500元,韩**赌资为6.5万余元,张**赌资为78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现场照片、赌博机设备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因杨**的赌资较大,需违法人杨**进行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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