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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桃公(邓)行罚决字〔2024〕1103号

违法行为人崔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县静海县xx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7月26日晚上,卖淫女崔xx先后与嫖客王xx、黄x在衡水市桃城区xxxxx号xxx室进行卖淫嫖娼,事后嫖客王xx、黄x先后向崔xx提供的微x二维码(微x二维码昵称:A小x(闲xxx))扫码支付嫖资600元,被我公安民警现场抓获此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证人证言、证词、录音录像、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崔xxx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伍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水银行自强支行缴纳罚款伍仟元整;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送衡水市武邑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版权所有:河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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