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晁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xxxxxxxxxxx区x栋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5月24日,上级机关下发断卡线索,经查:2024年4月27日至2024年5月4日期间,晁xx明知不能出租、出借银行卡,仍为帮助王x在“周xx”理财平台上充值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将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账号(622xxxxxxxxxxxx7878)、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账号(621xxxxxxxxxxxx2405)提供给王x,导致其名下银行卡流入5笔共99000元资金,晁xx将该资金分多笔取现并按照王x要求,于2024年5月4日在邯山区悦然广场门口,将其中97000元现金交给王x指定人员。已查实晁xx名下银行卡涉及1起案件,涉案资金4000元,晁xx获利2000元。
以上事实有银行流水、刘xx的陈述以及晁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晁xx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万贰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邯郸银行或邢台银行缴纳罚款壹万贰仟元整;由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送邯郸市第一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邯山区人民政府或者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