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市xxxxxxx村xx组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05月07日,因祁xx家赌博案,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行政拘留。 2022年06月07日,因宋xx家赌博案,被承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 2024年02月21日22时许,王x与王洪x、孟xx等人在袁xx位于承德市双桥区xxxxxxx村自家养猪场平房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王x的陈述和申辩,王洪x、孟xx等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扣押的赌具、赌资,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罚款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双桥支行缴纳罚款肆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