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左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xxxxxx村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2月份,为达到使自身兴奋目的,在网上购买名为RUSH的催情液体供自己吸食。该液体经北京清析技术研究院检测,含有亚硝酸异丁x、亚硝酸异x酯成分,此两种成分均为危险物质化学品列管。另经北京清析技术研究院检测,该液体属于低毒。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左xx的陈述、物证书证、测试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左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沧县公安局送沧州市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