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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大厂公(祁)行罚决字〔2024〕0178号

违法行为人张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4月10日至4月29日,张x多次在夏垫镇xxx区x号楼xxxxxx室内卖淫。

以上事实有张x的陈述和申辩、视听资料、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送廊坊市大厂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版权所有:河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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