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周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xxxxxxxx区xx栋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5月01日20时25分许,周xx饮酒后驾驶xxxxxx号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黄河西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西侧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询,周xx于2015年09月1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河北省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处罚过。
以上事实有 当事人询问笔录,执法记录仪录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数值,现场处罚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沧州市公安局送沧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