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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公(井)行罚决字〔2024〕0325号

违法行为人郜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xx乡xx村xxxx大街xx号,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xx乡xx村xxxx大街x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5月1日凌晨,违法行为人郜xx在邯郸市临漳县人民路“碧海明珠”洗浴中心做足疗、按摩,该洗浴足疗女技师向郜xx提供特殊服务(手淫)方式进行嫖娼活动,使郜xx达到心理和生理上快感,后郜xx用手机向“碧海明珠”洗浴中心支付598元的费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郜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郜xx的微信交易流水明细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郜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涉县公安局送邯郸市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涉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版权所有:河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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