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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行罚决字〔20250174   

违法行为人王**,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邢台市******村,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村,其他,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1月14日,违法嫌疑人王**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大厦**楼给受害人王**完成墙体的拆除工作后,和受害人王**因对剩余工资的结算时间存在争执,于是违法嫌疑人王**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大厦**用一根方形铁管殴打了受害人王**,致使王**受伤,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的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供述、受害人称述、证人证言、嫌疑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长安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 

二〇二二十五

版权所有:河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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