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赵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王均乡赵大市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3月1日18时许,赵x从枣强县昌明超市人民商场店盗窃1金左右龙虾尾、1斤左右熏肥肠,价值100元左右。2024年4月8日18时许,赵x再次从枣强县昌明超市人民商场店盗窃1.306公斤龙虾尾,价值112.05元。
以上事实有接处警记录,接处警视频,监控录像,高xx的报警笔录、赵x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枣强县公安局送衡水市枣强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枣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