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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安)行罚决字〔2024〕0130号

违法行为人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x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0月至2023年11月,高xx在其务工的xxxxxx厂内使用自己手机操作网络赌博软件“xx”进行网络赌博,并在2023年11月18日13时许,高xx在“xx”软件内进行赌资提现时,收到了一笔由程xx转账给高xx名下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622xxxxxxxxxxxx6474)的人民币2500元,后经查该2500元为程xx报称被诈骗案的涉案资金。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涉案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高xx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滦州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滦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九日

版权所有:河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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