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王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24年9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辛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现查明:2024年5月初多次到翡翠园店便宜坊超市和格林店便宜坊超市盗窃。2024年5月1日王xx到格林店便宜坊超市盗窃一瓶谷雨美白修复霜x5月5日王xx到格林店便宜坊超市盗窃两盒瑷尔面膜和一瓶谷雨美白修复霜x5月5日王xx到翡翠园店便宜坊超市盗窃一瓶妙管家洗衣机清洁剂、一瓶暖也剁椒酱、一包超能牌肥皂、一袋散装黄油蟠桃;5月7日王xx到翡翠园店便宜坊超市盗窃一包桃李牌面包、一袋散装琵琶腿。2024年5月8日,王xx在翡翠园店便宜坊店盗窃一袋散装凉菜和虾,被当场抓获。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面霜价值334.4元、面膜价值89元、肥皂价值9.8元、剁椒酱价值6.7元、面包价值5.8元、清洁剂价值15元、对虾价值17.5元,上述价值共计478.2元。另被盗凉菜,黄xx和散琵琶腿数量不详予以中止。案发后王xx主动赔偿,取得谅解。2024年9月20日河北省辛集市xxxxxxxxxxxxxxxxxxxx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王xx不起诉。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户籍信息和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五日,因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之规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