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曹x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白沟镇xx村xx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白沟镇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9月23日晚22时许, 曹x甲和曹x乙在白沟镇xx村村委会门口因曹x乙辱骂曹x甲的父亲曹x丙而发生打斗, 曹x甲用一把刀子将曹x乙扎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甲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保定市公安局白沟新城分局送保定市高碑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