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赵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xx镇xxx村,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xx镇xxx村,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自2023年2月至2024年4月份,违法行为人赵xx在明知不能出租、出借银行卡的情况下,仍先后将自己名下的农业银行卡622xxxxxxxxxxxx5771、中国工商银行卡622xxxxxxxxxxxx2339和中国建设银行卡621xxxxxxxxxxxx0511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违反了非法转让相关“卡、账户、账号”等的禁止性规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赵xx的陈述和申辩、银行卡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万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晋州市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元整;由晋州市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晋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