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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公(刑机)行罚决字〔2024〕0249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xxxxxxx园x栋xxxxxx室,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8年05月02日,因清河县戈仙庄牌坊西张xx的比亚迪轿车被砸坏,被清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3年10月19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唐宗x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经清河县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唐宗x名下电话卡:xxxxxx涉嫌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口头传唤唐宗x到清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受询问。经查,2023年10月4日唐宗x在他人带领下到威县信和商厦附近,唐宗x用本人身份信息办理中国广电手机号xxxxxx、xxxxxx后将两张电话卡交于他人并提供实名核验,获利500元。

以上事实有清河县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调取手机号详情、通信详单及唐宗x本人供述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罚款叁仟元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缴50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城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清河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版权所有:河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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