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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高公(刑)行罚决字〔2024〕0090号

违法行为人阴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xx路xxxxxx房x排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xxx村xx街x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5月14日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经公安部xxxxxxxxxxxxxxxxx推送,线索编号:xxxxxxxxxxxxxxx阴xx名下其招商银行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 有涉案嫌疑,我大队接此线索后立即展开侦办。经侦查发现该人员明知对方流转电信诈骗资金的情况下依然将上述自己名下招商银行卡(卡户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高新区支行)非法出借给他人后用于流转电信诈骗资金,涉案金额50000元。

以上事实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银行流水、开户资料、关联案件、阴xx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阴xx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设路支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版权所有:河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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