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xx村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0年04月07日,因王x涉嫌交通肇事案,被成安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2023年06月13日,因美XX组织卖淫案,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3月29 日凌晨3时许,张x在成安县XX”XX”吃饭时,王x过来让梁xX走时,因以前王x殴打张x一事,张x说让王x再打他一顿,随后王x朝张x脸上扇了一巴掌,并将张x摁倒在椅子上,用玻璃醋瓶砸到张x额头,致使张x受伤,经成安县物证鉴定室鉴定张x的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指控、证人证言、监控视频、法医鉴定文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邯郸银行成安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成安县公安局送邯郸市成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