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张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县xxx镇xxx村xx巷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x县xxx镇xxx村xx巷xx号,xx。
违法前科: 2024年06月09日,因张x非法运输危险物品案,被武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07月23日18时许,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民警在栾城区xx乡xxxxxx高速桥下发现,张x驾驶车牌号为xxxxxxx的红色轻型仓栅式车将440箱各类烟花爆竹从江西省途径高速运至栾城区xx乡。
以上事实有张x的陈述与申辩,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行政拘留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6箱黑老大擦炮,50箱万事顺组合烟花,1箱二踢脚炮,18箱嘉信三分钟花炮,5箱高升礼炮,40箱蕾响财到礼花雷,10箱28#仙女棒烟花,200箱迷你加特林烟花,3箱超级变变变烟花,6箱满地珍珠烟花,77箱猛虎加特林烟花,5箱狼嚎火箭烟花,8箱金玉满堂烟花,5箱璀璨花海烟花,1箱中国红鞭炮,5箱魔力转圈圈烟花。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栾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