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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鹿公(获刑)行罚决字〔2024〕0958号

违法行为人张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xx乡xx村x组,现住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xx乡xx村x组,xx。

违法前科:经查,该无犯罪前科。2023年2月27日,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2023年3月28日因不批准逮捕被我局执行取保候审,2024年3月27日被我局解除取保候审。

现查明:2023年2月份,犯罪嫌疑人张xx为获得好处费,在明知他人可能将自己银行卡用于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将本人名下卡x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x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x为: xxxxxxxxxxxxxxxxxxx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x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共4张银行卡,经韩x和王xx介绍交给张xx、王x用于转移诈非法资金,经查张xx提供的四张银行卡共计转入245500元并全部取出现金交给王x,张xx获利1500元。

以上事实有张xx供述、张xx的银行卡流水、张xx的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缴1500元非法获利。因张xx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4年3月28日未批准逮捕前已先行羁押,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张xx折抵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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