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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肥公(巡)行罚决字〔2024〕0131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xxxxx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2月25日上午xx区xxx镇xxx村刘xx在微信群“xxxx”中称:"不安人谁要看,暴力恐怖血腥”、"想看的找我要'',x并上传自己手机里的暴恐音视频《世界上最不安的人》截图信息,该恐怖视频在刘xx手机里储存、持有,播放时长在5个小时左右,造成不良影响。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送邯郸市肥乡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肥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肥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版权所有:河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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