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0年11月09日,因2014.11.03张xx等人涉嫌寻衅滋事,被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现查明:2024年08月30日22时许,在肥乡区大傻帽饭店门口,张xx的朋友杨xx在大傻冒饭店门口便道内倒车时不小心将郭xx的电车撞倒,随后杨xx与郭xx发生吵架,张xx上前拦架,接着郭xx与张xx发生了吵骂、打架,随后两人被在场人员拦开,打完架后张xx、郭xx有不同程度受伤,张xx未要求验伤,经法医鉴定:郭xx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邯郸银行肥乡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送邯郸市肥乡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肥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肥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