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shine police law enforcement inquiry system
平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治)行罚决字[2014]0815号
被处罚人徐**,女,居民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黑山县**镇****村***号,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镇****村***号。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出警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承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第CD00GA-CF-012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平泉支行缴纳罚款肆仟伍佰元整;由平泉县公安局送平泉县行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公安局或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泉县公安局
版权所有:河北省公安厅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469号河北省公安厅
邮政编码:050053| 备案号:冀ICP备05003409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1300000023| 公安备案号:13010402001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