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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邯山公(刑八)行罚决字〔2024〕0672号

违法行为人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林口县古城镇小河区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6月19日至2024年06月22日,违法行为人于伟x为牟取协助他人办理贷款后的提成,让宋金x、郑xx二人前往邯郸办理贷款,期间违法行为人于伟x在明知所谓的买车贷款为诈骗、跑分行为的前提下,仍让宋金x将自己的银行卡交予对方使用,导致宋金x名下的中国邮政银行卡涉嫌跑分洗钱,经核查,宋金x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x:621xxxxxxxxxxxx0421)涉嫌电信诈骗案件,被害人韩x向该账户转款13000元,宋金x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x:621xxxxxxxxxxxx0421)当日支付结算流水为13000元,其中涉案资金13000元,违法行为人于伟x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于伟x的询问笔录、于伟x的询问笔录、外地公安机关受立案信息、受害人笔录、下发的线索情况、违法行为人于伟x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流水、开户主体信息、于和伟手机内的关于办理贷款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于xxx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邯郸银行或邢台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由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送邯郸市第一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邯山区人民政府或者邯郸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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