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张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xxxxx村xxxx组,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3月份左右至今,张xx在香河县xx路白x经营的xxxx店上班期间,以收取嫖x400元至3000元不等的价格与不同的嫖客多次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24年7月10日21时许,白x介绍许xx、张xx到北京市房山区xx路x号xxx楼xx层某房间与不同的嫖客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以上事实有许xx、张xx的陈述和申辩,微信收款记录和打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伍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香河支行缴纳罚款伍仟元整;由香河县公安局送廊坊市香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香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香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