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xxxxxxxx村x组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7月19日凌晨零时许,俎xx在成安县XX与卖淫女谈好性交易的价钱后,通过卖淫女提供的支付码支付宝支付嫖资699元,卖淫女为其提供口淫性服务。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支付宝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俎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成安县公安局送邯郸市成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