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xx镇xxx村xx组xx号,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xx镇xx家园xx栋xx单位xx号,无业人员。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1月11日12时许,在秦皇岛市卢龙县卢龙镇xxxxx区内,违法人刘x喧将自己名下的一张农业银行卡,刘xx的银行账户被用于一起电信诈骗案件转账使用。该违法人刘xx从中非法获利共计xx元人民币。违法人刘xx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银行账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刘xx供述、在国家反诈平台调取的刘x的涉案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叁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秦皇岛银行金财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元整;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送秦皇岛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