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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高公(治)行罚决字〔2023〕0436号

违法行为人赵x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xxxx村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2月04日20时许,我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赵x甲、赵x乙、赵x丙、赵x丁、赵x在老庄子镇xx村赵x丁家中以“斗地主”的方式参与赌博。现场发现赵x乙赌资现金410元。

以上事实有赵x甲的陈述和辩解、赵x乙的陈述和辩解、赵x丙的陈述和辩解、赵x丁的陈述和辩解、赵x的陈述和辩解、现场录像、赌资、赌具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乙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仟柒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410元赌资。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设路支行缴纳罚款壹仟柒佰元整;由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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