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孙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0月初,临西县xxxxxx村孙xx因办贷款在北京市通州区通过办理贷款广告信息联系到了自称”刘xx“的人,”刘xx“称需要一张孙xx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和银行卡密码,随即孙xx提供了一张自己名下的华夏银行卡(卡x:623xxxxxxxxxxxx9788)并把此卡的密码一并给了对方。根据临西县公安局反诈中心提供的涉卡线索,发现被害人何xx将20000元被诈骗款通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卡(卡x:621xxxxxxxxxxxx5976)转入孙xx华夏银行卡(卡x:623xxxxxxxxxxxx9788)内。2023年2月份孙xx接到了一个办理信用卡的电话,告知孙xx可以办理大额信用卡但需提供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和手机卡用来刷流水,随后孙xx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x:622xxxxxxxxxxxx4875)及密码和绑定此银行卡的手机卡一并邮寄给对方。根据临西县公安局反诈中心提供的涉卡线索,发现该中国农业银行卡(卡x:622xxxxxxxxxxxx4875)在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2月26日转入诈骗款共计592283.72元,转出诈骗款共计579655元。孙xx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孙xx的陈述、银行卡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x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邢台银行临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由临西县公安局送邢台市临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临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