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吴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xxx组x-x-xxx,现住址:暂住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酒店xxxx室,xxxx。
违法前科:该人无违法违纪行为
现查明:2023年11月25日15时40分,我大队民警在对xx学庭xx酒店检查时发现,xx酒店xxxx房间内吴x与尤xx约定以6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双方已发生性关系。
以上事实有吴x的陈述和申辩,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检查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x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设路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由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