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云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xx乡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xx北区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1月12日19时许接到反诈中心断卡线索(编号:Dxxxxxxxxxxxxxx),2023年11月3日云xx因办理贷款通过微信联系办理机构中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陆xx。因需要流水将自己邮政储蓄卡(卡号:622xxxxxxxxxxxx4789)出借给他人使用,2023年11月3日流水27000元人民币后银行卡被冻结。
以上事实有云xx的陈述与辩解、微信和TT语音聊天记录、邮政储蓄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云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