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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港公(区)行罚决字〔2023〕0447号

违法行为人郝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xxxxxx村,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经商。

违法前科: 2023年05月16日,因2023.5.16郝xx吸食毒品案,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港西派出所罚款。

现查明:2023年11月7日郝xx在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xxx园楼下吸食曲马多,后于2023年11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对郝xx的毛发检测为阳性。经查郝xx2023年5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海港公安局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郝xx的陈述和申辩、郝xx的毛发检测报告单、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郝xx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柒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海港支行缴纳罚款柒佰元整;由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版权所有:河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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