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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公(古)行罚决字〔2023〕1305号

被处罚人曾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xxxxxxxxx村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2年07月17日,因曾xx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刑事拘留。

现查明:2023年9月4日xx镇xxxxx西侧xxxx有限公司停车场因违反《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被xx镇人民政府张贴封条,2023年09月17日晚上曾xx私自撕毁xx镇人民政府张贴的封条,将车辆放进停车场充电,其行为涉嫌阻碍执行职务。

以上事实有报警人笔录、违法人曾璐x陈述、现场勘查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曾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滦州市公安局送唐山市滦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滦州市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版权所有:河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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